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5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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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0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樹基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影本所載。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下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0日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等罪嫌疑重大,所犯各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茲因上開原因依然存在,乃聲請人所稱因其配偶亦因另案執行中致其子女因委其雙親照顧造成社會局將介入恐影響子女人格成長,以及聲請人因遭羈押致家人生計無著等節,要非本院羈押聲請人時所應考量之事由,故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廖怡貞法官蕭胤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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