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聲字第106號聲請人甲○○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此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承租聲請人所有位於台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3樓之房屋,自民國九十五年起未再繳納租金,聲請人乃以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嘉義成功街郵局第210號存證信函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然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為此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云云。
三、惟經本院向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查詢結果(如附件),相對人丙○○、乙○○現確實居住於台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3樓,則自無相對人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事,聲請人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民法第9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懷歆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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