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3445號債權人亮佳光電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進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亮佳光電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9
年1月30日」?㈢陳報債務人購買燈具之金額為何?㈣提出債務人「謝進仁」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