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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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3434號債權人南投縣春陽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壁虎 ‧打滾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盧嘉興 、 石台徽 、 黃鈺菁 、 潘于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南投縣春陽儲蓄互助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
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確認請求標的中違約金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