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85號原告 郭芳泉
郭水龍 郭芳鈴 郭來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苑裡鎮公所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就被告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被告 郭坤山 所有同段839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被告並應將上開通行範圍內之障礙物移除,且應容忍原告通行、鋪設通行設施、埋設管線及設置排水溝渠,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查報系爭土地因可通行鄰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郭坤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