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9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呂貞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呂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呂貞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10月1日以108年度聲字第18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8年10月17日以108年度原訴字第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同年11月18日確定,合計刑期1年10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10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1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1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35850)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