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07號聲請人臺南市關廟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盧勝陽 相對人 包素娥
顏行旭 蔡英俊 債務人 陳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債務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6年9月2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該抵押權並於106年9月22日登記在案。債務人嗣於106年9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1年9月2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未按期清償上開債務,聲請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已聲請強制執行,惟尚有本金1,214,12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受償。又附表編號1至6及8之土地,已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包素娥、顏行旭;附表編號7之土地,已信託登記予相對人蔡英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該裁定得為執行名義,且對案件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此觀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第4條之2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即明。次按法院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抵押權人即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該抵押權人嗣後重複聲請法院裁定拍賣,為無實益,應不予准許。(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66號裁定參照)
三、查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聲請人之聲請,業於108年4月19日經本院以108年度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准許拍賣在案,該裁定合法送達後,已於108年5月27日確定,有裁定確定證明書1紙在卷可稽。依前述說明,聲請人本得以上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拍賣抵押物,不因附表編號1至6及8號土地嗣後移轉而受影響,本件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307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龍崎區番社段727-617596.00全部所有權人:包素娥、顏行旭權利範圍:各2分之1。002臺南市龍崎區番社段735-47324.00全部所有權人:包素娥、顏行旭權利範圍:各2分之1。003臺南市龍崎區番社段7081969.0018分之4所有權人:包素娥、顏行旭權利範圍:各18之2。004臺南市龍崎區番社段7092245.0018分之4所有權人:包素娥、顏行旭權利範圍:各18之2。005臺南市龍崎區番社段7101178.0018分之4所有權人:包素娥、顏行旭權利範圍:各18之2。006臺南市龍崎區番社段7153055.0018分之4所有權人:包素娥、顏行旭權利範圍:各18之2。007臺南市龍崎區番社段715-4759.00全部所有權人:蔡英俊權利範圍:全部。008臺南市龍崎區番社段736553.004分之3所有權人:包素娥、顏行旭權利範圍:各8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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