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告 黃夢絲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被告 張耿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高雅敏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