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文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55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胡文政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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