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護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護字第126號聲請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廖靜芝 受安置人L871(真實姓名年籍住所予以保密,詳卷對
B956(真實姓名年籍住所予以保密,詳卷對共同法定代理人L871M(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對照表)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將受安置人乙871、甲956自民國113年3月1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乙871、甲956為未滿18歲之少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對照表),乙871M為受安置人乙871、甲956之母親,受安置人乙
871、甲956由法定代理人乙871M監護與主要照顧同住。法定代理人乙871M於民國111年2月18日當日早上因受安置人乙87
1、甲956未收拾東西,即對渠等掌摑臉部、責打及後續欲拿刀威嚇情形;當日下午因受安置人乙871未就學,對其有掐脖子情事;於2月23日因不滿受安置人乙871未洗餐具,親子衝突過程有撞牆、持刀欲自傷、威嚇受安置人乙871等情形。本案於2月24日由社工先行與法定代理人乙871M簽訂兒保安全計畫,然因現行安全計畫未能如實達成,評估受安置人乙871、甲956仍有兒保風險,故聲請人於111年3月9日上午9時依法緊急安置受安置人乙871、甲956於適當場所,後續並聲請繼續安置及每三個月延長安置至今,受安置人乙871創傷議題已緩解,然受安置人甲956目前仍持續諮商協助療癒創傷及促進學習與社會情緒適應,並定期安排與法定代理人乙871M親子會面,維繫及修復親子關係。又因受安置人乙871遭法定代理人乙871M之男友性猥褻乙事,使法定代理人乙871M與受安置人乙871身心狀況受到影響,自112年11月起暫停受安置人乙871、甲956親子假返家與親子會面。而受安置人乙871性猥褻事件仍在審理中,且家中經濟狀況吃緊,又暫無其他替代照顧資源或安全維護者,為維護受安置人乙87
1、甲956最佳利益,提供受安置人必要之保護與關懷輔導,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延長安置3個月;並提出臺中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家庭處遇建議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姓名對照表、表達意願書、本院112年度護字第638號裁定為證。
二、按兒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分,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者,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分:(一)兒童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者。(三)兒童遭遺棄、虐待、押賣、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四)兒童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依前條規定保護安置時,應即通知當地地方法院。保護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法院得裁定延長一次,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6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之上揭書證在卷可稽。復據臺中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家庭處遇建議表之結果略以:案母憂鬱症、情緒尚能在自己可控範圍,但仍應再就醫甲狀腺;案外祖父母、案祖母等親屬皆因年邁與健康不佳狀況,未能協助照顧之責;案母經濟狀況拮据;案母對於乙871遭案母男友性猥褻乙事,仍選擇與案母男友維持男女朋友關係,並向乙871請求原諒案母男友,致乙871感到無言與失落,雖2月上旬親子會面氣氛尚且和樂,然仍需持續觀察親子關係狀況。乙871性猥褻事件仍在審理中,案母尚未準備好讓甲956結束安置返家,又案母經濟狀況吃緊,案家暫無其他替代照顧資源或安全維護者,故建議延長安置三個月等語。本院審酌受安置人家庭有重整之需求,並須離家安置之必要,為提供受安置人較為安全、關愛之生活教養環境,自應再延長安置受安置人,妥予保護。從而,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所為之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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