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5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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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509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冠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標的第一項請求金額1,805,564元是誤載或附錯貸款約定書(約定書借款金額為29萬元,非219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