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 李林欽 代理人 林新富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林秀麗┌──────────────────────────────────────────────────────────────┐│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李林欽│五結鄉農會│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05年2月23日│348,000元│FA0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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