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59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清源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8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清源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其於民國110年1月23日凌晨4時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黑
體數字黏貼在白色壓克力板,偽造完成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面後,於110年1月23日凌晨5時許,在其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號住處,將偽造車牌懸掛在其1876-GU號黑色自用小客車上,並駕駛該車外出而行使之。
㈡嗣於同日凌晨5時06分許,其駕駛該小客車前往彰化縣○○鄉○○
路000號旁空地停放後,持客觀上足為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支,前往花壇鄉灣東路315號旁倉庫,以打破側門玻璃並伸手入內開啟側門之方式,侵入該倉庫後,竊取公仔12隻、電器、電鑽2支、藍牙音響喇叭4組、吸塵器1台、鞋子3雙、玻璃杯1組等物得手後逃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及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之毀越門扇、攜帶兇器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李清源業於110年11月21日死亡,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10相甲字第927號)附卷可稽。依據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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