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凱誼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凱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凱誼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7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441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534、1535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葉明松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