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0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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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0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024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惠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與請求金額、利息暨違約金起算日相符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帳務查詢明細表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