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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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17號原告 洪詩雅 被告 陳家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審簡字第16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謝欣宓法官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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