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 陳苙宸 法定代理人 陳苡榛 被告 蘇宗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機車修理費用部分另經判決駁回)。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范馨元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