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19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健興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一一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九三號進行認罪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暨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法院對於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協商之聲請,認有同法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1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江健興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惟本案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5之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之情形,本院認為本案不宜進行協商程序,原所為認罪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駁回本件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暨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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