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0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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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3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012號原告 江東雄 送達代收人 陳巧芬 被告 官柏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簡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黎錦福
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