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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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57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芷毓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翔國際發展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三、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07,14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上訴人另應提出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