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家永指定辯護人賴威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587、392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詹家永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2年1月4日繫屬於本院,有本件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1月4日函暨該函上本院同日收文印戳可稽;嗣被告於112年6月16日死亡,有其死亡證明書1份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江健鋒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亭卉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