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2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2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2561號債權人陽光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冠雄 上列債權人聲與債務人 徐瑞鴻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新台幣伍佰元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釋明之,且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督促程序雖就其主張之事實無庸舉證,惟對於請求之原因事實仍應釋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未提出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亦未提出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主任委員當選文件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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