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1959號債權人升揚消防安全設備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登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恳元高川消防器材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釋明之,且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督促程序雖就其主張之事實無庸舉證,惟對於請求之原因事實仍應釋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未提出鍾恳元即高川消防器材行應負給付義務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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