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繼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繼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繼字第917號聲請人 謝簡素 兼送達代收人 謝木柱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謝簡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印鑑證明。
二、聲請狀應由全體拋棄繼承人簽名蓋章,請於聲請狀補正聲請人謝簡素之簽名蓋章(與印鑑證明之印文相符)。
三、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 楊耿旺 所生除聲請人外之全部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被繼承人楊耿旺無聲請人以外之其他子女,則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楊耿旺之父 楊連福 、母 楊陳春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繼承人(即被繼承人楊連福之全部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並提出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之人證明書(即通知之存證信函、回執)。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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