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繼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繼字第915號聲請人 江朝賢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 江憲華 之父 江坤輝 、母 江蔡芹菜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二、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江憲華之全部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提出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之人證明書(即通知之存證信函、回執)。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