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7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案件,因被告2人於偵訊中自白犯罪(見偵卷第17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張金柱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