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8號債務人 郝珮妤郝春蓮 代理人 湯寶凝 律師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黃盈誠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清山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黃雅妮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潔霓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0,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720,000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任職於社團法人臺南市全人照護協會擔任居家服務
員,依居家排班表至案家服務,累計每月服務時數130至180小時不等,採時薪制計薪,居服員並無全勤或伙食津貼,亦無年終、年節及三節獎金,亦無加班事實,僅遇國定假日依時薪雙倍給付服務員,債務人每月實領收入為22,885元(已扣除勞健保保費及居家服務照顧責任險1,190元)等,有社團法人臺南市全人照護協會107年7月25日函及所附相關事項說明書、債務人106年4月至107年6月薪資明細表、債務人107年7月17日民事補正狀及所附在職證明書、同年9月4日民事陳報狀等件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約
12,885元,雖略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07年度台南市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12,388元,惟因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現獨自租屋住用,每月租金4,200元,業據債務人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文件影本附卷可參,租金支出應屬真實,且其所列租金數額亦未超逾當地租屋市場行情,堪認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其自身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
㈢又觀諸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104年至106年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0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508,800元(計算期間:104年7月起至106年6月止;計算基準:債務人自陳於該段期間總收入為508,800元,有債務人106年9月11日更生聲請狀附於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65號卷宗在卷可佐,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約272,436元【依衛生福利部、財政部公告之104、105及106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10,869×4〉+〈11,448×20〉=272,436】,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236,364元(508,800-272,436=236,364)。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720,000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併此敘明。
三、末查,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依法院認定結果辦理,而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餘之債權人則具狀表示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是否據實陳報薪資、津貼、獎金及加班費等收入,非無疑義;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14.69%,更生條件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惟查:
㈠據債務人任職之社團法人臺南市全人照護協會表示:債務人
係於104年4月間到職擔任居家服務員,每日依居家排班表至案家服務,累計每月服務時數130至180小時不等,且本會所有居服員均採時薪制計薪,薪資係按實際服務照顧組合數量計算,本會居服員並無全勤、伙食津貼等津貼福利,亦無加班事實,僅遇國定假日時依時薪雙倍給付居服員,年終、年節及三節乃發放禮品及餐敘為主,本件債務人因全年度平均月工作時數均未達年終獎金發放基準(每月200小時),故從未受領年終獎金,債務人每月實領收入為22,885元(已扣除勞健保保費及居家服務照顧責任險1,190元)等,有社團法人臺南市全人照護協會107年7月25日函及所附相關事項說明書、債務人106年4月至107年6月薪資明細表、本院107年8月22日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資為證,足認債務人所陳報薪資、津貼、獎金及加班費等收入核與真實相符。部份債權人罔顧債務人任職單位提供之薪資資料,指謫債務人未據實陳報薪資、津貼、獎金及加班費等收入,實有誤解。
㈡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其自身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已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單憑清償成數多寡,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並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0,000元。││(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4,900,377元。││3、清償總額:新臺幣720,000元。││4、清償成數:14.69%。││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6年總清償額│├──┼──────┼─────┼────┼────────┼──────┤│一│台新國際商業│177,360│3.62%│362│26,064│││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兆豐國際商業│326,691│6.67%│667│48,024│││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中國信託商業│1,604,003│32.73%│3,273│235,656│││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國泰世華商業│734,927│15%│1,500│108,00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日盛國際商業│604,079│12.33%│1,233│88,776│││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臺灣新光商業│36,975│0.75%│75│5,40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中商業銀行│688,105│14.04%│1,404│101,088│││股份有限公司│││││├──┼──────┼─────┼────┼────────┼──────┤│八│花旗(台灣)商│58,136│1.19%│119│8,568│││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玉山商業銀行│72,530│1.48%│148│10,656│││股份有限公司│││││├──┼──────┼─────┼────┼────────┼──────┤│十│凱基商業銀行│581,266│11.86%│1,186│85,392│││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新光行銷股份│11,880│0.24%│24│1,728│││有限公司│││││├──┼──────┼─────┼────┼────────┼──────┤│十二│勞動部勞工保│4,425│0.09%│9│648│││險局│││││├──┴──────┼─────┼────┼────────┼──────┤│合計│4,900,377│100﹪│10,000│720,000│└─────────┴─────┴────┴────────┴──────┘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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