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82號原告 陳林祥 被告 陳淑珍
陳淑珠 陳淑玲 陳玉美 陳秀娟 陳素貞 陳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071,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092元。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附表:
┌─┬─────────────────┬──────┬───┬────┬──────┐│編│請求分割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應有│價額││號│(苗栗縣○○鎮○○○ 段山子坪小段 )│(元/㎡)│(㎡)│部分比例│(新臺幣)│├─┼─────────────────┼──────┼───┼────┼──────┤│1│431地號土地││2,104││3,839,800元│├─┼─────────────────┤14,600元├───┤1/8├──────┤│2│449地號土地││1,771││3,232,075元│├─┴─────────────────┴──────┴───┴────┼──────┤│合計│7,071,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