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6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629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國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違約金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者,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柒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時,最高以收取三期為上限之依據(依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文內第二項第(四)款顯示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叁佰元、肆佰元及伍佰元,且自民國00年0月0日生效)。
二、債務人黃國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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