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9212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9337號101年度司促字第19343號101年度司促字第19455號101年度司促字第19461號101年度司促字第19467號101年度司促字第19567號101年度司促字第19573號101年度司促字第195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偉勳 (101年度司促字第19212號)、吳聖中(101年度司促字第19337號)、 徐立昇 (101年度司促字第1934
3號)、 李雅惠 (101年度司促字第19455號)、 楊添財 (101年度司促字第19461號)、 陳麗鳳 (101年度司促字第19467號)、 黃士炳 (101年度司促字第19567號)、 劉穎明 (101年度司促字第19573號)、 蘇家銘 (101年度司促字第19579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就請求總金額扣除本金後之差額,其中關於利息及其他費用部分:請分別敘明利息起迄日、利率、金額;其他費用之請求原因為何,亦請分別臚列其名稱、費用發生之時間及其金額。
二、請就各債務人之補正事項,分別提出補正狀繕本五件(可參考或依如附件格式陳報)。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