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婚姻案件(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205號),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查刑事部分,經原審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嗣被告已具狀撤回上訴,是刑事部分已經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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