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鋒(原名李孟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⑴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575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⑵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718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5月確定,於民國97年6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24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