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38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宋清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宋清華之最新戶籍謄本,查悉債務人戶籍地址為雲林縣林內鄉,且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八日遷出國外登記在案,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