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展延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910號聲請人 周薏茵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王宗明 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0年3月13日起展延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宗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配偶,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死亡,因其遺產資料尚待清查,不克於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相驗屍體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聲請人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