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101號聲請人 羅春木 相對人南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南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謝進益 律師為南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外,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亦為公司法第322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2年度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為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而相對人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7日以96年度司字第125號裁定解散確定在案,依法應進行清算程序。惟相對人前董事長 蔡奮鬥 已於91年11月28日請辭董事長,並已逃亡國外,且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僅存之董事承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亦已當然解任,故相對人已無董事可資充任清算人,且相對人之公司章程並無選任清算人相關規定,亦因股權極為分散且無資金而無法召開股東會另選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並提出本院92年度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95年執武字第17652號、96年執武字第16037號執行命令、本院92年度司字第125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北檢盛偵生緝字第2756號通緝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南方資訊公司章程、股權分散表、銀行存摺及股東會開會費用概算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原有蔡奮鬥及承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董事,有上開變更登記表可稽,惟蔡奮鬥因涉嫌刑事案件遭通緝在案;承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則已當然解任,堪認相對人現無可資代表公司為清算人之董事存在。又相對人之公司章程未就清算人之產生有何特別之規定,相對人復無力負擔召開股東會之費用支出,加以相對人之股權分散,可預期召集股東會極難達到公司法所定之最低出席股份總數門檻,因認無從依規定產生清算人,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證明文件在卷可佐。聲請人係由本院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為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其依首揭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於法自無不合。
四、末查,相對人之訴訟及解散等事務,均委由中國法律稅務服務中心之律師處理,該中心之謝進益律師,並曾出具願意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意願書等情,業經調取本院97年度抗字第33號選派清算人卷宗核閱無訛,則謝進益律師對相對人之事務當有一定之了解,亦有處理相對人清算事務之能力,故選派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妥適。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