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48號原告 陳仙團 訴訟代理人 陳妤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陳葉淑雲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登記日期民國74年4月10日、字號: 安南 土字第002094號、設定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債權不存在;被告就附表所示土地上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以塗銷。系爭土地價額如附表所示為881,973元,可知系爭土地之價額高於擔保債權額,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高培馨附表:編號土地(臺南市安南區安和段)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102地號289.6433,483元46/660675,922元2104-1地號0.9519,575元1/118,596元3105-1地號4.5717,825元1/181,460元4108-1地號0.4117,700元1/17,257元5134地號42.3133,483元46/66098,737元合計881,9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