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27號原告王○甫訴訟代理人吳○淵原告王○麗訴訟代理人蘇○淯原告王○玉
王○珠王○鑫被告王○臻訴訟代理人吳○淵
王明宏 律師被告王○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被告王○臻之訴訟代理人王明宏律師。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