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2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張簡春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叁拾叁萬玖仟貳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叁拾叁萬零伍佰零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叁仟捌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四個月(含)以上者當月計付新台幣柒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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