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5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沈珊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參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信用卡債務,然相對人履約繳款本息至民國95年12月24日後即為毀諾。嗣聲請人索催良久,仍遭置之不理,現積欠金額為新臺幣20,345元,且按兩造當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20,且如有遲延繳款者則加計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償還前開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珊卉即沈│自104年9月1│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20345│ 珊惠 │日起││.99│││元│├──────┼──────┼───────┤││││自民國(下同)│至104年8月31│按年息百分之20│││││95年12月25日│日止││││││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珊卉即沈│自95年12月25│至108年8月31│按月計收違約金│││20345│珊惠│日起│日止│150元│││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