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01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美伶 高雄市○○區○○○路○○號25樓之1債務人 吳秉疄 即 吳永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參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