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763號債權人陽光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田劉從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淑淨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債務人林淑淨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㈢確認請求金額36,340元是否有誤?㈣提出滯納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