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6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澄暘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447號、106年度偵字第199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澄暘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拾點玖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補充「現場及扣案物照片」、「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7年3月12日檢驗報告」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被告未能徹底戒除毒品,竟仍繼續施用,顯見其並無戒除毒害之決心,實有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施用毒品者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並具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其行為本身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並非直接、鉅大,暨其手段、智識程度係大學肄業、自述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前淨重為11.117公克,驗後淨重為10.952公克)乙節,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7年3月12日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憑,且為被告施用所剩餘,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陳在卷(參偵卷第10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而該包裝袋因其內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爰與所包裝之毒品整體同視,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消耗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447號106年度偵字第19939號被告陳澄暘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居高雄市○○區○○路○○○巷00弄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澄暘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6年4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詎猶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
5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11月2日1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之8租屋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11月2日11時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與人發生糾紛,經警據報到場處理,發現其為毒品調驗人口,經徵得其同意後前往上址租屋處搜索,當場扣得其施用後賸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2.25公克),經警將其帶返警局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項│├──┼───────────┼───────────┤│1│被告陳澄暘於警詢時及偵│⑴坦承全部犯罪事實。│││查中之自白│⑵被告於上開時地為警所││││採之尿液,係其親自排││││放並當面封緘之事實。│││││├──┼───────────┼───────────┤│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被告於106年11月2日12時│││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人尿│20分許為警所採之尿液送│││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尿液│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代碼:A106608)、台灣│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佐證全部犯罪事實。│││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A106608)各1紙││├──┼───────────┼───────────┤│3│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佐證被告上揭施用第二級│││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檢察官廖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