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志剛具保人曾雪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雪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志剛前因毒品案件,經具保人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一萬五千元,由具保人於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一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此有刑保字第一00一三三0八號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上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傳拘無著業已逃匿通緝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之事實,亦有卷附通知及送達證書在卷足按,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