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鴻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9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 呂杰祐 告訴被告吳鴻達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經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調解成立後出具刑事撤回告訴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石東超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正杰
法官顏碩瑋法官劉冠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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