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65號原告 蔡桂妹 被告 劉彥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楊舒婷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珍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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