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文龍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文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詹文龍因賭博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附表:受刑人詹文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賭博│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犯罪日期│101年9月間起(聲請書誤│103年6月15日│││載為101年9月1日)至102││││年10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4938號│103年度速偵字第390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豐簡字第264號│103年度豐交簡字第93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9日│103年7月2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豐簡字第264號│103年度豐交簡字第933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7月7日│103年8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152號│103年度執字第130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