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57號、95年執字第5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前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並於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633號),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現已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台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