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易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244號上訴人 曾恒次
林鈺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4萬7712元,經本院限期命於20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民國113年7月15日送達上訴人(見本院卷第239至245頁裁定、送達證書);因上訴人迄未依限補正(見本院卷第257至267頁繳費狀況查詢回覆),是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核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郭顏毓法官盧軍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李佳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