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69號聲請人 邱郁如 相對人 張淑妮 債務人 王麗卿 債務人 王笙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王麗卿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10年12月31日。
(六)清償日期:按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按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九)違約金:按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發生之手續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麗卿,1分之1;王笙庄,1分之1。
嗣債務人王麗卿、王笙庄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12日起至106年3月13日止,共同陸續向聲請人借款2,100,000元,並執有王麗卿、王笙庄共同簽發本票5紙,面額合計2,100,000元為憑。債務人二人承諾於108年10月20日將借款全部清償,詎債務人未依約清償,雖債務人王麗卿於109年4月16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張淑妮,惟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存證信函、郵局寄件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北屯區│北屯││191│3,893│10000分之34│└─┴───┴────┴───┴───┴──────┴────┴──────┘┌─┬──┬───────┬────────┬─────────────┬────┐│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6650│臺中市北屯區北│住家用、│二層:96.78│陽台:10.71│全部││││屯段191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合計:96.78│花台:1.65││││├───────┤14層│││││││臺中市北屯區北││││││││屯路240巷72號2││││││││樓│││││├─┴──┴───────┴────────┴──────┴──────┴────┤│共有部分:北屯段6890建號,面積:5,585.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