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04號聲請人 陳採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5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0月1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4月1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吳鸝稻┌────────────────────────────┐│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0000-0│1│1000│├──┼──────────┼────────┼──┼──┤│0002│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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